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2年01月17日)
第 15 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產業製程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收受數量逾許可再利用數量。但未逾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