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2年01月17日)
第 19 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之事項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