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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五 章之一 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 ( 111年01月25日)
第 35-1 條
執行單位以研發成果技術作價取得股權,投資設立新創公司並為發起人(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適用本章規定。但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