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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五 章之一 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 ( 111年01月25日)
第 35-2 條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應公開之規定。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其研發成果運用方式,以有償讓與為優先。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科學技術基本法之宗旨或目的,經執行單位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