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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五 章之一 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 ( 111年01月25日)
第 35-3 條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其運用研發成果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新創公司為製造或使用而運用研發成果,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前二項情形,其運用對象或區域屬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屬本部產業主管機關公告有影響我國產業競爭優勢之虞者,應報本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