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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五 章之一 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 ( 111年01月25日)
第 35-4 條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原始股權,占該新創公司之股權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但經本部核准或公司設立後向發起人及其員工以外之人募集者,不在此限。

新創公司向發起人及其員工以外之人募集時,應依第十二條第三項之方式,對外揭露募集資訊。但執行單位與政府持股合計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