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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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五 章之一 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
( 111年01月25日)
第 35-6 條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股權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繳交後,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分配一定比率予轉任新創公司之人員,作為獎勵。
依前項規定取得股權之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執行單位得與其約定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其所取得之股權。
前項一定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