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部)委託或補助執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科技計畫係補助執行者,限於由本部提供金額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之計畫。
本部或所屬研究機構自行進行科技計畫取得研發成果者,其歸屬、運用及管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執行單位,指執行科技計畫者。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單位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等相關事宜。
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指執行單位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為執行科技計畫所建置或購買之研究設施及設備,非本辦法所稱之研發成果。
本辦法所稱新創公司,指設立登記未滿八年之公司,或因產品、服務、技術之性質,致開發或上市期程較長,經執行單位認定之公司。
研發成果之歸屬與運用應注意公平及效益原則,以提升產業技術水準,並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
研發成果之歸屬及其收入分配之比率,應基於前項規定之考量,參酌本部提供經費及執行單位提供專業能力之貢獻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