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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二 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 111年01月25日)
第 6 條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歸屬各該執行單位所有。

第 7 條
研發成果涉及國家安全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本部參酌研發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及對市場之影響,事先認定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者,該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

第 8 條
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以國際合作契約約定其歸屬。

第 9 條
執行單位與其他產業、學術或研究機構合作(以下簡稱產學研合作)執行科技計畫,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第七條或本部於計畫公告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應參酌雙方提供經費及專業能力之貢獻,以契約約定其歸屬。

第 10 條
本部與執行單位應於簽訂契約時,依本辦法約定研發成果之歸屬。

第 11 條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本部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實施權利。但由本部委託執行之科技計畫,且本部提供金額占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雙方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