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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年01月05日)
第 10 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知悉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七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申請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