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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年01月05日)
第 11 條
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資助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