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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年01月05日)
第 13 條
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之研發成果,讓與第三人時,除法規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經資助機關同意。

歸屬於資助機關之研發成果,得讓與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