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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年01月05日)
第 18 條
研發成果由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其管理或運用所獲得之收入,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由資助機關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及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