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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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年01月05日)
第 19 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就其研發成果之收入,於扣除應繳交資助機關之數額及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之數額後,得自行保管運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