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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年01月05日)
第 4 條
資助機關就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之研發成果,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但其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雙方約定之。

前項權利,資助機關不得讓與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