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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29日)
第 13 條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理:
一、自併入科學園區之日起二年內,未申請建築執照。
二、未依核定通過之申請計畫執行,且情節重大。
三、未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且情節重大。
四、其他重大情事,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