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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20日)
第 10 條
進駐對象應以從事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為限,並不得量產。不符合者,育成中心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經通知改善六個月後仍未符合規定者,育成中心應限期令其遷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