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20日)
第 2 條
申請於園區設立創業育成中心(以下簡稱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以下合稱育研機構)者,應檢具營運計畫書、法人登記證件影本及相關資歷證明影本等文件,向設立所在地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申請;經管理局報請園區審議會核准後,始得承租土地或租購園區建築物入區籌設之。

前項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育成中心
(一)計畫緣起與概要。
(二)營運內容與目標。
(三)營運策略與方法。
(四)服務機能與市場說明。
(五)競爭能力與風險分析。
(六)設立時程與建築工程。
(七)投資結構與經營團隊。
(八)資金籌措與財務計畫。
(九)空間設備與水電等資源需求。
(十)協力合作支援構想。
二、研究機構
(一)計畫緣起與概要。
(二)營運內容與目標。
(三)營運策略與方法。
(四)設立時程與建築工程。
(五)投資結構與經營團隊。
(六)資金籌措與財務計畫。
(七)空間設備與水電等資源需求。
(八)支援科學事業之構想。
(九)公安衛生與環境保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