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20日)
第 6 條
育成中心培育之對象應開發具創新性之產品、技術或服務及其他得發展為科學事業之產業。

各管理局得依當地特色、條件及需求,就前項培育範圍中,選定該園區內之育成中心應發展培育之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