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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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 107年11月09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園區,指下列二者:
一、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科學園區。
二、民間籌辦、開發經行政院核定併入之科學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