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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 109年08月07日)
第 12 條
政府機關於補助或委託契約中,應載明受補助或受委託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或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補助或委託機關得核減補助或委託金額或停止撥付經費;其情節重大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一、採購項目與補助或委託內容不符。
二、違反第四條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補助或委託機關之查閱或查視。
三、未依第六條第一項採購基本原則辦理採購。
四、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作成書面紀錄或未就採購協商文件附卷備供查詢,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五、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
六、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製作設備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七、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補助或委託關係存續期間內,非依法令規定或未經補助或委託機關同意,擅自將政府補助或委託購入之設備設定負擔或處分。
八、未依前條規定辦理領受公款補助或委託之核銷,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