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 109年08月07日)
第 4 條
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為辦理科研採購監督事宜,得向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查閱有關科研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或資料,並得派員查視;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