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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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14日)
第 4 條
再生資源之清運,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自行清運。
二、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委託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清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