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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14日)
第 5 條
清運者清運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漏逸、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不同再生資源項目,應以分車或使用容器等區隔方式進行清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