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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112年08月17日)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者,依閱覽、抄錄之規定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