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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112年08月17日)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由機關自行決定交付之檔案格式,並依所需電子儲存媒體耗材,收取費用。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