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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12年02月10日)
第 11 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負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