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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12年02月10日)
第 18 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建構完備之管理機制者,本會得同意於一定期間內,逕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辦理讓與、終止維護後,再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