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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 107年03月27日)
第 4 條
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得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於企業、機構或團體兼任下列職務:
一、與本職研究領域相關,且非執行經營業務之職務。
二、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得為該公司董事。

從事研究人員如為機關(構)首長,兼任前項職務須經主管機關同意。

從事研究人員兼任第一項職務,得領取兼職費。

從事研究人員兼任第一項職務,於辦公時間內每週兼職時數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兼任職務合計不得超過四個。

第一項之兼任職務及前項之兼職數目,其他法規較本辦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