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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 107年03月27日)
第 5 條
從事研究人員因其研發成果貢獻而分得持有公司設立時之股份,或技術作價增資之股份,併計股票股利之持股,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四十。但為新創公司之股份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