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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11月02日)
第 13 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