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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111年09月27日)
第 5 條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