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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12年04月21日)
第 4 條
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二、非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