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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11月22日)
第 11 條
保證金無前條情形及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維護管理機關應於公共空間及各項設施使用完畢後七日內無息退還。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使用或停止使用,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維護管理機關應無息退還保證金及未使用日數之維護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