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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11月22日)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委任各科學園區管理局為維護管理機關。

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維護管理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