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11月22日)
第 7 條
未能於維護管理機關許可之期間使用者,應於許可使用始日一日前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維護費及保證金。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使用或退費者,除保證金外,已繳納之維護費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未能使用者,不在此限。

申請延期使用,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