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11月22日)
第 9 條
使用公共空間及各項設施至交還維護管理機關期間,申請人應負責人員安全、空間及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並應服從維護管理機關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