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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 111年12月30日)
第 4 條
園區用戶於用水計畫核定後,應依計畫用水時程及用水量辦理,並應記錄實際用水情形,提供管理局彙整申報用水情形,相關紀錄及證明文件應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