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 二 章 社區用地之配售 ( 113年01月03日)
第 14 條
抽籤作業完成後,中籤者所獲配售土地單元即為確定,由管理局公告並通知之。

中籤者得於管理局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共同向管理局申請互換獲配售土地單元,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提出互換申請後,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