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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 二 章 社區用地之配售 ( 113年01月03日)
第 16 條
辦理抽籤作業,應同時抽出與中籤者相同數量之備取者及其順序。

配售土地單元經中籤者放棄後,由備取者依其順序遞補之,並由管理局以書面通知其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地價款。備取者逾期未全額繳清地價款者,視為放棄其獲配售土地單元之權利,並依前述方式通知後順序者遞補。

同時有多數中籤者放棄者,由依序遞補之備取者抽籤決定其獲配售之土地單元。其抽籤作業依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