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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 二 章 社區用地之配售 ( 113年01月03日)
第 4 條
管理局為園區開發,擬具籌設計畫書時,得於籌設計畫書內提出辦理社區用地配售之方案,經本會陳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前項方案應包括該期社區用地位置、面積等事項。

前項社區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期園區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十,且不得逾十五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