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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 二 章 社區用地之配售 ( 113年01月03日)
第 5 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對象,限於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但以自然人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之認定,以地政機關登記者為準。

房屋及房屋所有權人之認定,由管理局依據所有權登記、房屋稅籍編號與臥房、廚房、廁所等設施及其他供居住或自營商業使用設施之完整性及其他相關證據認定。

第一項所有權人,以基準日前取得被價購或被徵收之土地或房屋所有權者為限。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而於基準日後取得所有權者,亦為第一項之所有權人。

管理局應將前項基準日公告之。籌設計畫書涉及配售方案變更者,管理局應另行公告基準日。

管理局對於配售對象、房屋及房屋所有權人或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之順序有疑義時,得邀請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