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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 二 章 社區用地之配售 ( 113年01月03日)
第 7 條
辦理社區用地配售,每一配售單元土地面積以九十九平方公尺為原則。但管理局得視臨街寬度及基地深度酌予調整。

社區用地經劃分配售單元後,如有不足最小配售單元之土地者,應與毗鄰之配售單元一併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