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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 二 章 社區用地之配售 ( 113年01月03日)
第 9 條
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之名單經管理局公告日起一個月內,全體符合參加配售者得共同檢具證明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將配售之土地以共有之方式,平均配售予全體符合參加配售者,由其自行協議配售土地之處理方式。

前項申請經管理局核可者,不適用第七條及第十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