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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 111年12月01日)
第 4 條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