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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11 條
承租人未依約定期限繳納租地費用者,應按下列規定繳付懲罰性違約金,但於約定期限屆滿後二日內完成補繳者,免收懲罰性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一違約金。
二、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