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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13 條
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等單位租用園區土地從事其設立目的範圍內之事業者,得向管理局申請減收土地租金,但減收金額不得逾土地租金之百分之四十。

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不得申請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