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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 112年05月31日)
第 5 條
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本會所定書表格式編製決算書,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將前一年度決算書提經董事會審定,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連同監察報告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報送本會,由本會將決算書核轉立法院審議。

前項財團法人決算書應編書表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