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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 112年05月31日)
第 6 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或監事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或監事非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

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應報本會核准。其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