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太空發展法   第 四 章 太空事故之處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15 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發生太空事故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太空活動涉及太空事故者,主管機關得令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中止計畫或廢止其發射許可。

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中止計畫之事由、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